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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档案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档案的科学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闸北区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形成的各类档案即是学院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由档案室集中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制度健全,管理科学,保密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学院应将档案工作纳入学院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纳入学院领导和档案人员的工作职责,纳入教职员工的职责范围,并与考核奖惩挂钩。

二、学院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院档案室是档案材料的储存和利用中心,并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全院档案工作。
第五条 总支书记直接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则是该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学院档案工作形成网络,并明确档案网络组织人员。
第六条 档案室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对各部门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本院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三、档案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学院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和任务:
贯彻上级对档案工作的指示精神,把档案工作纳入学院工作计划中并进行考核,审定学院档案管理的制度,并督促执行、解决档案工作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档案专职管理人员职责与任务:
制定学院档案业务的具体规定,制定档案的分类、归档、保管和借阅等制度并积极推行;负责对各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档案的安全保护和查(借)阅利用工作,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第九条 档案网络组织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负责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负责将完整、准确、系统的本部门档案材料按时移交档案室。

四、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的文件的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凡学院党、政、工、团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本院制定的(文书档案立卷类目)规定范围。
(二)教学档案:凡学院及教师个人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以及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按本院制定的(教育教学档案立卷类目)规定范围。
(三)科技档案:凡学院在基建生产、科研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四)会计档案:凡学院在财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报表、账簿和凭证等材料。
(五)声像档案:凡学院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带以及录像带等。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文书档案按行政年立卷,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完毕;教学档案按教学年立卷,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完毕;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归档完毕;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年后归档完毕。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的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整理组卷、编排页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 学院档案分类与保管期限的划分,按区教育局统一规定进行。
(一)文书档案、教学档案,采用年度——保管期限——问题分类法。
(二)科技档案,其中基建档案以一个工程单位,按项目组织保管单位;设备档案以一台设备型号为单位组织保管单位。
(三)会计档案采用年度——形式——保管期限分类法。
(四)声像档案以闸档(89)发字34号文件为要求。

五、档案的安全保管与统计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霉、防鼠等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霉变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对各种载体的档案收进、移出、利用应及时进行登记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统计表。

六、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定时对档案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各类档案要逐件编造清册,报院领导审批,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 销毁档案时由院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七、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借阅人员要在指定地点查阅,查阅时不得把案卷拆散、抽取、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教师业务档案如本人需要查阅时,可不履行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借阅时,须征得其本人同意,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制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