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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教学运行管理效率,促进我遇院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首要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的使命。教师教学工作的核心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学工作中注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
第四条 教师要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和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师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榜样。
第五条 在教学思想上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以培养学生成才为目标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以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的工作方法,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既要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又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学生。
第三章 教学(培养)计划
第六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教师应认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求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学时数一般为4的倍数,并明确标注周学时。
第七条 教学计划要做到整体优化,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要严格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教学计划作局部调整,应认真论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填写“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在实施前一学期的第10周之前报送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执行。
第九条 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经批准后修改的教学计划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编写与选定等),凡未按学院规定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师应熟悉教学(培养)计划,了解本门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作用,以及课程的总教时数、周学时数、学时分配等。
第四章 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是实现培养目标和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是进行教学评估的主要依据。凡是教学计划中的课程,都应编写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教学大纲由各教学系(部)组织相关教师依据《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学大纲编写规定》制定,经学院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根据大纲要求,认真研究和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如要修改教学大纲,须经课程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修改意见,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上网公布。凡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包括新开课和选修课),应在限期内制订,否则不准开课。
第五章 教学日历
第十三条 教学日历是对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的具体安排,每门课程都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和学期进程来制定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讲授、实验、课堂讨论)、各章节的教学时数和时间安排,以及该课程习题课、实验课、作业、机动等安排。
第十四条 教学日历由任课教师将实际上课的情况填写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学日历》上。教学日历中的学时分配要与教学大纲相符,教学日历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原则上以2学时或4学时为单位。各教学系(部)要认真检查教学日历完成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
第十五条 每年受聘来我院工作的青年教师及新调入的教师,均须参加学院主办的培训。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任务的聘任
1、在每学期的第十五周,由各相关学院组织教学任务聘任工作。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各门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任务的安排及落实工作。
2、同一门课程需要聘任几名教师授课时,应明确一名课程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该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重要课程,一般应聘请业务功底深厚、知识面宽广、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责任教师。专业主干课程应聘请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或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
3、选修课教师的聘任。学院选修课纳入各专业培养计划当中。每学期中期由教务处网上公布下一学期全院拟开设的选修课。选修课教师应由教学效果良好并具有专长的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新开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开课主要指分配来我院的青年教师和由非教学单位调入我院的教师首次担任的主讲课程。
2、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新开课教师应根据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及其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在开课前写出全部讲稿。
第十八条 聘任开新课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开新课是指教师新开设的课程(包括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双语课等)。
2、开新课教师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由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专家评议,学院确认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3、教师开新课前必须有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及必要的参考资料等。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教学任务:
1、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2、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3、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虽经批评教育,但仍不改正者。
第七章 备课
第二十条 备课是教学的主要环节之一,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备课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深入钻研教材,处理好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根据学生情况,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备课时,教师要根据学科特点、教学内容和现代教育技术发展的需要,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并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二十二条 课程教学小组应实行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教案是为每一个知识点(群)编制的教学方案,它是教师教学经验的结晶,是教师教学组织能力和教学思想的体现。任课教师在课前应认真撰写教案,上课时要携带教案。电子教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案格式输出文字教案,CAI课件和网络课件等不能代替授课教案。
第八章 课堂讲授
第二十四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要方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讲授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教授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知识形成过程的教学,努力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全面培养学生能力。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反映专业发展的动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教师应努力提高教学水平,课堂讲授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为一体,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能力及创新意识的培养,给学生留有独立思考的余地,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鼓励创新。注重增加课堂教学信息的数量,提高信息质量,避免“满堂灌”或照本宣科。
3、教师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4、要结合课程特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各个环节中不断探讨、总结专业教学与全面育人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5、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指定自学内容和参考书目,并可将其纳入考核范围,有计划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教师授课必须使用普通话,语言表达应清晰流畅,板书要设计合理,文字书写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讲授的具体要求
一、教学态度
1、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应控制在1-2次课以内;
2、认真负责,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停课或调课。
3、从严执教,对学生要求严格,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二、课堂组织与讲授方式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教学中上课出勤、课堂提问、课外作业、小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践)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例。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可在课后向学院和教务处反映。
1、目的明确,课堂组织严密、紧凑。注重科学性、系统性。
2、突出重点,讲好难点,加强要点的讲授。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学生的学习方法给予指导。
3、注意讲课的艺术性,根据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实际使各方面知识做到有机结合,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4、对学生考试(查)、考核及平时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1、应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任务驱动型、研究式的教学,融“教、学、做”为一体。
2、应积极采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采用多媒体技术上课的教师,不要只是把黑板搬到屏幕上,要利用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技术进行多媒体教学。
第九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辅助环节,教师应在学生复习和自习的基础上给予指导和帮助,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学习效果。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可以采取个别答疑、集中答疑、网上答疑等方式,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教师每周应至少辅导答疑一次,形式可灵活多样。课外辅导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辅导答疑要注意因材施教,启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
第十章 习题课及批改作业
第三十条 习题课的任务是对各章节进行总结,并通过典型例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根据课程讲授的要求,应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教学方法。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使用计算工具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习题课的进行方式一般以教师指导为主。教研室或课程组应定期研讨习题课的有关内容,注意习题课的概念性、典型性和综合性。
第三十二条 作业是检查、巩固、扩展学生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必要环节。除个别课程(体育等)之外,其它他课程均要布置数量不等的作业(包括思考题)。作业数量要适度、难易程度要适中。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及时、认真的批改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学生并要求其重做,并对错误应予以改正。作业批改要认真细致、严格,并打上等级(优、良、及格、不及格;或A、B、C、D,或其它),若等级未达到优或A,则必须标出作业错在哪里?或写一段评语说明学生作业的不足。作业批改要及时,学生上缴作业后,应在一周内完成批改,并发还给学生。临近期末,更要将批改后作业及时发还给学生,以便学生复习迎考。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录,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考试、考试总结及监考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每门课程的考试应同时命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其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每门课程的考试一般以120分钟为限)应适中,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客观题比例不应超过30%。A、B两套试题的雷同部分不能超过50%。
2、基础课考试应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有条件的要做到教考分离。凡两名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的,应统一命题。
第三十五条 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考题。对泄露试题的课程,要追究相关教师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试卷批改规范
1、严格按评分标准批阅,必须用红笔批阅
2、每题必须统一作出“√”或“×”标记,并将每大题的得分填写在题目前方框内。结分时须认真仔细,并注意复核。
3、批阅时尽量少涂改,保证卷面清洁。如果在卷面发生评分的更改,在更改处应有阅卷教师本人的签名。
4、考试结束后,教师应在3天内批改完毕,并按要求上报学生成绩。
第三十七条 成绩评定及报送
1、评阅试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仔细、认真、准确、公正地判分、核分,并在得分栏内标明得分。。
2、课程总成绩应为期中考试、平时考核(出勤、作业、小测验)期末考试、成绩的总和。按平时考核成绩20%,期中考试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60%比例计入总成绩。
3、公共课、公共基础课、跨专业的基础课考试由授课教学系(部)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课程考试的记分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课程考查和教学实习、实验课、毕业论文等采用优良记分制记录成绩。
4、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发现试卷评阅有误,需要更正时,有关教师应向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填写“更改成绩报告审批表”,上报教务处方可更改。 学生查阅考卷,应在成绩发布后两周之内(假期除外)由学生本人提交查分申请,由任课教师亲自查分,过后不再受理。
第三十八条 成绩发布及考试总结
1、教务处根据成绩初步分析结果,认定该课程成绩是否有效,只有有效的课程成绩才能上网发布。
2、对于成绩无效的课程或泄露试题的课程,要重新组织考核,并追究相关教师的责任。
3、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对试卷进行总结,主要内容为:分析试卷对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核的程度,考题的知识覆盖面是否合理;分析试卷中的各类题型,包括各类题型所占的比例、学生对各类题型的掌握程度及反映出的问题;指出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及今后教学如何改进。
第三十九条 监考
1、全校教师必须完成学院安排的一定数量的监考。
2、监考教师提前二十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十分钟到达教务部门指定的考场(不得擅自更换),安排考生座位,并要求考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座。
3、考试前严格清场,要求考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练习本、草稿纸等物品集中放在教室的前面或后面。
4、监考教师按考场考生名单逐一核对考生的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以及姓名是否与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相符。
5、监考教师认真清点考生人数,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6、考试过程中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吸烟、看书报、谈笑、睡觉、接听电话等。监考教师应巡视考场情况,切实检查考试中的违纪等行为。
7、对试卷所规定的考试时间严格掌握,按时发放及收回试卷,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8、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要当场处理,终止其考试。监考教师要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单》,并要求考生签字,然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物证或旁证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
第十二章 教师教学纪律
第四十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教师应按校历、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期间不得随意更改上课的时间和地点。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调课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