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学管理条例
我院的教学管理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学院职能机构教务处负有管理、审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作用。
一、教学计划
第一条:各系(部)每个学期开学初,都要根据学院工作要点,专业教学计划及各学科的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系(部)及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经过全系(部)教师讨论,呈教务处审批后付诸实施。
第二条:各系(部)应按照年度教学计划下达各学期的教学任务,各专业如因实际情况需作调整时,须呈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条:各教研室应依据教学大纲,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内容、体现“三基”要求(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选编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要先组织有关教师编写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各系(部)要在每学期中期和期末,结合教学检查和总结对本系(部)的教学计划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学科,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救。
二、教师配置
第五条:各系(部)对本专业课程所需的教师做出统盘安排,注意层次配置,主干课程要配备骨干教师主讲。
第六条:对新分配来任教的新教师,实行业务见习试用制度,在讲师以上的骨干教师指导下,经过充分准备,进行少量专题的试教工作。试用期满,需要安排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时,由系(部)负责组织试教和评议,确定其讲课能力,然后报经教务处审批。对不适宜任教的教师,改任其他工作或调动工作。
第七条:需外聘教师时,要提前做出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聘请。
三、教学要求
第八条:教师要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感,对所讲授课程的全部内容要正确理解,逐步精通,并力求使教学内容反映最新的岗位要求,不断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
第九条:教学内容要体现科学性、知识性、思想性、专业性、实用性和应用性,既要使学生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又要有助于开拓学生思想,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培养共产主义世界观和道德品质。
第十条: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讲义),没有教案(讲义)的教师不准上课。
第十一条:坚持教学相长,不断听取学生意见,改进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做到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具体、讲授条理清楚,教师语言明晰,运用启发式教学,力戒照本宣科,教师要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须用标准汉字。
第十二条:实验课要写好实验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教具。要布置适当的书面作业和课堂讨论,定时下班辅导。
四、教材管理
第十三条:各专业需要的教材,一般采用国家教育部推荐的近三年统编高职高专教材或高职高专院校联编教材。对借用教材,要注意按高职高专教学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删繁就简,妥善处理,不能生搬硬套。
第十四条:各系(部)所需订购的教材,要先造表经系(部)主任审批,学生认可签字后报教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所需教材由教材室发给使用。
第十六条 教材质量评估
1、建立健全的教材质量评估制度,学院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教材质量跟踪调查。通过问卷方式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根据反馈情况指导以后的教材选用工作。
2、对于所选用教材,如有严重不适用情况,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各学科教师都应以积极、慎重的态度认真摸索和尝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凡要作较大的改革,需先作计划,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然后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教学方法的改革,既要大胆又要慎重。要树立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主动获取知识的教学思想,克服满堂灌,实行启发式,注意学生反映信息,采取多样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认真做好成绩考核工作。专业课每学期可进行段考,期考。考查科目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由任课教师报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然后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改革实训和实习制度。实训和实习是学院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见识,扩大视野和进行实践工作能力训练的基本形式,各专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进行安排。实训、实习宜尽力就近安排。凡带学生外出实训或实习,须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六、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切实执行教学计划。学院和系(部)的教学工作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系(部)要切实执行,教务处于期中和期末分别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每个学期结束前三周,各系(部)要将下学期任课教师名单,填写“任课教师安排表”报教务处审查,转院长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能排课。
第二十二条:实行教务处和教学系(部)协同排课制。每学期末由教务处组织各教研室主任安排下一学期的课程,排好的课表及任课教师名单报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在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印发到各教学系(部),由各教学系(部)分发到任课教师手里。
第二十三条:课程表公布后,一般不宜随便改动。需要改动者按下列原则办理:
1、属于课程中途停开或增开的,由系(部)提出报告,报教务处批准。
2、属于学时数增减的,由系提出报告,报经教务处批准。
3、如有安排不当,需变动时,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调整。
4、教师因故请假,应同有关系(部)商定调课或补课时间,安排妥善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教学时间,如需要占用教学时间,必须得到教务处同意,所缺的课,务必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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