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以作为学院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地址
学校名称: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学校地址:上海市原平路55号
第三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举办,其教学业务受上海市教委管理。
第四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属高等职业院校,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任务
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融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于一体,利用自身的优势,做精做强做特,办成一所适应地区和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地区市民及其子女自身发展需求、满足上海特别是郊县对专科层次学前教育师资需求、满足上海国际化需求,在上海乃至全国颇具特色的社区与地区相兼的社区性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以学生为本,大力培养服务社会、面向上海、辐射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规模
依据学院教学设备、师资配备和后勤服务设施的实际状况,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数为4800人,成教部学生数为1800人,电大学生数为2000人,培训部学生数为4000人次,以此规模实现良好的办学效益。
第七条 管理体制原则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的校训是:进德修业、自强不息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是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受闸北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上海市教委的教育监督。
第十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自主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本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职责是:
(1)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2)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3)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书记的职责是组织落实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职责。
第二节 院长
第十四条 院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为当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管理制度。
(二)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节 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教育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学院的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同时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提高道德水平,实现学院的和谐团结。
第十七条 学院教育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和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群众组织的正副职负责人由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名单,依照群众组织的章程选举产生,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四节 院级党政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党政工作机构。学院制定适合党政机构的特点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的基层层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和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学院的管理需要设立,其职责由学院党委依照党的章程和学院管理的需要决定,党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任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行政职能机构的设立由院长拟出方案,由学院党委决定。学院行政职能机构的职责由校长提出,学院党委决定;学院行政职能机构的正副负责人的人选经民主推举产生,学院党委决定,并由院长任命。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立临时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属于党的组织的,比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临时协调机构属于行政机构的,比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立。
学校设立二级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第五节 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任由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长提名,学院党委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协助学院党委和院长工作的学术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 咨询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及其它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事项。
(二) 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三) 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讨论、评选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院特聘教授及首席教授。
(四) 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审决定院级科研项目。
(六) 号召、督促教学科研人员遵守学术道德,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节 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健全立制制度,完善有特色的学院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院,实现学院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二十八条 以下事项应当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一)学院的规划、计划。
(二)学院的内部管理体制。
(三)学院的组织、人事管理。
(四)学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院的基建管理。
(六)学院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七)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八)学院的教学、办学活动。
(九)学院的科研活动。
(十)学院的校园管理、安全管理。
(十一)学院对外工作的程序。
(十二)各种争议的处理程序。
(十三)其他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国家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首先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同时也以学院章程为依据;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学院章程为依据;学院章程没有规定的,根据学院管理的需要制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三)贯彻学院的办学理念。
(四)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最新的科学理论为指导,总结学院的办学经验,同时借鉴他人的经验,力求创新;力争达到较高的科学管理水平,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利于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五)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或者不损害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采取公开、民主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学院的各个部门,每个教师、学生和职员都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学的主要形式有:课堂教学、教育实习、见习、社会实践活动、讲座、学生社团活动、公益劳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坚持以育人为根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加强重点专业建设和开拓专业领域以适应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 学科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置以下专业大类: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旅游等。
第三十四条 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与发展学科门类相结合,根据学院的情况和社会需求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调整和改造部分专业,使学院专业总数保持在20个以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的需要,加强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加强网络建设,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科研要为教学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四节 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院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勤要为教学服务。
第五章 学生及学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向银行贷款助学、获得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及进行勤工助学。
(五)人格尊严权利,不受体罚、侮辱、歧视。
(六)向学院申请组织有关学科、文学艺术、体育等学院内社团的权利。
(七)对学院教育教学和其他管理方面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校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形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
(五)依法向学院缴交学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国家法律或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教师及其它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得到聘任并依法取得学院提供的工作条件。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上海市和单位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四)通过学院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院管理。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六)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水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不损害学生的合法权利。
(四) 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非教学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上海市和单位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培训及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通过履行职责和学院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六)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非教学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高教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讲究职业道德;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工作的考核、监督;
(四)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服务规范、服从领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委、不扯皮:
(六)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七)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学院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地方、主办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联合办学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四)社会融资,指学院通过银行信贷取得的财政贴息贷款、自负利息贷款等。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各种财产、债权等。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等。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二级财务科目,但其财会业务要接受一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的最根本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学院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并定期向院长呈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争取最佳的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档案按照国家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章 学院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违反学校纪律,给学院造成损害、依照国家或学院的规定需要进行惩处的教职工给予处分,以教育其本人。
第九章 学院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民主监督制度,对领导干部和管财管物的部门进行重点监督,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院采取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力度,落实纪检、监察、审计制度,同时建立教职工举报、控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章程在公布实施的过程中,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可以向学院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建议。章程修正案由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审议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主持章程的修改,提出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要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布、并发送给全院每个部门,组织教职工讨论,在全院各部门、教职工和学生中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应当在3个月以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共产党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审议通过和报主管学院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院长签发公布,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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