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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7  点击数: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工作,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进行的各类采购活动。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量第一,节俭办学;统筹兼顾,提高效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院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院长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学院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院采购工作方案、采购文件和采购方式等;

四、讨论、决定学院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根据具体的采购事项成立相应的采购工作组,负责日常招标和采购工作,并直接向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组设在后勤保卫处,具体由分管院领导、财务以及采购申请部门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学院采购项目审核、登记等工作,提出采购方式意见;

二、负责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实施工作;

三、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与采购相关工作;

四、审查供应商入围资格;

五、编制招标文件;

六、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学院采购文件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归档工作;

八、完成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在采购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采购申请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提出采购申请,根据需要编制反映项目采购需求的相关文件;配合采购工作组组织投标人现场勘查和举办答疑会;负责项目合同的执行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立项依据进行复核;根据项目合同及审价或审计意见办理财务结算等。

三、后勤保卫处负责全院各类工程基建修缮类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各部门装饰装修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方案,须经后勤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四、院长办公室负责对采购相关材料文本进行审核;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后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实施采购的基建与修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等。

第八条  学院纪委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纠正和查处各类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所有采购活动,均在本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之内。

第十条  学院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范围之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由学院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范围内公布的实行协议采购的,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范围内公布的实行定点采购的,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电子集市直购。

3.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依法委托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目录之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目录之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属于学院自行采购,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或由后勤保卫处组织采购,或者经授权后由申请采购的部门进行采购。

1.单项预算金额或同一批量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经院领导审批后,由后勤保卫处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原则上通过货比三家、比选等方式,对性能、价格、质量、服务等比较后,择优采购。

2.单项预算金额或同一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后勤保卫处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3.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后勤保卫处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入围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招标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各种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采购完成后,后勤保卫处或会同相关部门将有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比选等形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比选等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由以下两种。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招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至少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招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过高的;

3.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购方式,并经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批准的。

第十五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公告后,没有投标人响应或者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重新招标仍未成立的;

2.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如防灾救灾、紧急抢救用的物资),受招标时间限制,不能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采购行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学院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原则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进口产品除外);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向采购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由采购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项目采购流程。

四、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考察询价的方式,由供货单位进行竞争性报价,询价小组对三个以上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供货单位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或者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之下的各项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均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比选,是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简单明了比较,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比选区别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一种选择方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和要求。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申请。各部门在年度预算下达后,按照学院预算执行的进度要求,及时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流转审批。审批完成后,采购申请部门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请购申请单”。提交采购申请时,采购申请部门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采购需求:

一、设备物资采购: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设备物资采购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质量要求、项目预算金额等需求;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及项目预算金额等需求;

三、服务类项目采购: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相关的实施方案或具体要求、技术资料、项目预算金额等相关需求。

第十七条  后勤保卫处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采购申请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协议)的签订。

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则上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的采购,均需要签订采购合同(协议)。

一、凡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协议);虽然合同(协议)金额不满2万元,但根据所购标的及采购情况确需签订合同(协议)的,也应签订采购合同(协议)。

二、采购合同(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协议)依法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协议)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备案。

三、采购合同(协议)的签订,应根据《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交付时,应根据合同(协议)、发票进行验收。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出具验收单;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需采购申请部门向采购工作组提请验收,由采购工作组邀请校外专家及采购申请部门共同参与验收,专家出具验收意见,采购申请部门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并盖章。

工程类项目由后勤保卫处或与采购申请部门共同负责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

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登记和付款手续,按要求需审价或审计的项目,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价或审计后,按照财务处的要求办理支付与报销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影响有关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况。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及采购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采购真实情况的;

二、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假公济私,向投标人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在采购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严禁明招暗定,采购活动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采购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相违背的,以上述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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