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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9  点击数: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管理科研项目,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国家、上海市级立项和经学院科研处立项的所有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科研项目分类、申报与审批、实施与检查、结项与验收等方面的内容。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详见《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分类:

1.国家、上海市级各类纵向基金资助(或立项)项目;

2.学院年度立项的科研课题;

3.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和表格,经科研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院公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项目主管单位。

第七条 申请学院课题,应结合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社区教育以及提升学院社会服务能力等理论和实践问题选题,体现实用性、探索性和独创性。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课题申请书,由科研处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合格者方可立项。

第八条 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的科研项目,由学院负责可行性审查后与企事业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以合同代立项,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十条 科研处对纵向科研项目和学院课题负责中期检查、跟踪管理、结题准备,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院级项目则由科研处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项目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或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为了使学院掌握本院人员承担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在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按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填写《研究进展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纵向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院级项目因故需要延长时,负责人应在结项期限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延期的报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报告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并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项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无故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配套资助,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在学院科研处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项与验收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提交全套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结题验收或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院级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所有研究成果,领取并填写院级项目结项申请书,由科研处对项目进行结项条件认定,组织对研究成果进行质量鉴定,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学院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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