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设置 > 党政机构 > 团委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队章程

发布日期:2021-03-09  点击数: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学院志愿者工作的有效落实,保障志愿者及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条:本制度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志愿者应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开展各志愿活动。

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由学院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结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团体,服务队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团委的组织和管理下,积极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条:服务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坚持以“锻炼自我,照亮他人”为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全心全意服务于区域建设。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

条: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下设5个系队,由各系团总支书记担任系队组长职务,接受总队的领导。

队长:系统的领导全队的总体发展,对全队的重大事务做出最终决定,对全队负责。

副队长:全面协助队长的工作,负责队事宜。组织各系队志愿活动。  

系队组长:负责系队的活动开展,积极配合队内活动。负责系队相关制度的建立,档案,资料的管理;积极与其他各系组长及志愿队成员沟通交流,并及时反馈信息;负责并开展好与服务基地的工作活动,确保活动的意义性;及时上交活动计划,并按计划行事,按时开展好活动;活动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

第三章 队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本志愿者服务队义务的学院在校生均可申请加入服务队,自愿申请,经过审核成为队员;

第七条:队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服务队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志愿者有权获得与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保障、活动相关信息及培训;

(三)在各项内部会议上参与有关工作和发展计划的讨论,对服务队工作提出意见、监督与批评;

(四)具有评优与被评优的权利。

 第八条:队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及服务队纪律,执行服务队决议,完成服务队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个人服从集体,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志愿者必须坚持合作分工,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三)志愿者要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和责任意识,在日常例会、培训及既定服务活动中不得无故迟到和缺席。

(四)密切团结同学,宣传服务队,扩大服务队的影响力;

(五)队员有退队的自由,队员要求退队,应当经所属组织讨论,上报组长后,宣布退队。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九条: 奖励

(一) 优秀队员:每学年五四期间将评选优秀志愿者数名,并予以表彰奖励。优秀队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服务队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牢固树立为同学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等。

(二)优秀组长:每学年五四期间将评选优秀组长两名,并予以表彰奖励。优秀组长必须对各项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积极执行上级指令,开展各项活动,搞好团队关系,配合总队完成各项活动。

第十条: 惩罚

(一)警告:参与各种工作、会议、活动一次无故缺席未请假者;工作、活动时擅离岗位、怠工;不服从统一安排、擅自行动造成工作失误、导致不良后果;违反校纪校规或法律法规。

(二)劝退:一学期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工作、会议、活动;假借服务队名义谋取私利、私自向服务对象或单位收取报酬;受警告两次以上,不听劝并无改进者;

(三)除名:严重违反学校及服务队规定,屡教不改,影响严重,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队讨论修改;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队。


copyrights 2000-2018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1449号-4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5739号

地址:中国 上海原平路55号 电话 021-56075555-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