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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9  点击数: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管理,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根据《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规定进行组织,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制度,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社团统一接受学院党委、团委和社联的领导和管理,并由各挂靠部门具体指导,挂靠部门由院团委联系、指定。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做好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和活动审批等,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院团委和具体挂靠部门共同促进学生社团的良性发展。

第六条  院团委设立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以积极健康的内容、活泼多样的形式多层面组织引导各社团,倡导、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学生的专业素养、兴趣爱好、志愿实践提供发展平台,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院和社会服务。社联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维护各社团权利,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年审

第七条  学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院团委委托社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社团共分为艺术文化、志愿服务、语言文学、专业技能、体育竞技五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在以上五大类中选择合适的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学院鼓励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社团的成立与发展,鼓励其面向大一新生开展零起点、零基础的体验活动,激发学生对专业学科的兴趣,增进其对专业的了解。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五名及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并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同时,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以及简称,并冠以“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字样。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挂靠部门及至少1名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以第三周周五14:00为截止时间)。社团发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联。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社团成立注册表;

(二)筹备申请书;

(三)社团章程;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至少五位社团发起人);

(五)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第十二条  社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院党委及团委。拟成立社团经完成资格审查后原则上须进行为期6个月的试运行,并参加社团成立相关事宜集中答辩。院党委及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建议。

第十三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拟任负责人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社联,一份存团委,一份自留),登记表经院团委盖章批准、学校公示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学年由学院团委对社团进行星级评定(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对优秀社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运行一般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社团的章程、名称、活动场所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社联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社团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社团的解散应及时向社联进行申请并作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社团解散时,财务移交社联代管,社团负责人须出具财务清单。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自登记之日起至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向社联提交《共青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工作手册》。未注册的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行以下活动须提前向挂靠部门和团委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正式举办活动。

(一)校级活动;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三)与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活动;

(四)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

(五)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

(六)从校外邀请人员开展讲座、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涉及学院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经费申请及活动组织:

(一)社团举办大型活动或项目、聘请指导教师可向学院团委申请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向挂靠部门提交《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大型活动及经费申请表》,挂靠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团委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二)活动组织过程中,社团负责人应定期向挂靠部门汇报,并负责活动现场的秩序和安全。申请大型活动经费的社团须进行活动汇报展示,并邀请社联、挂靠部门、团委主要领导观摩;

(三)经费报销如涉及物品采购,应参考学院后保处及财务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须由挂靠部门直接向团委报备。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上交社团工作手册、本学期活动资料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社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设专人负责社团财务的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使用状况。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支出要有原始凭证,购买物品做到票、帐、物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由社团对财务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社联报备。

第三十二条  社团物品归出资人所有,主要用于为同学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社会赞助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应妥善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社联和挂靠单位监督管理。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必须合理,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具体挂靠部门、院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团委给予预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依学生社团相关管理规定,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注销学生社团(具体实施方式由院团委确定)

1.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2.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

3.隐匿其他各项收入;

4.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

5.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

6.不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

7.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

8.由于保管不善使社团资产严重流失;

9.其他严重违反社团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立后应对外宣布成立并尽快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包括社长、副社长。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初,社团负责人(社长)向团委提交《社团工作手册》(填写社团注册表、工作计划表等内容);每学期末,再次提交《社团工作手册》(填写活动台账、期末总结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制定社团每学期活动计划;撰写每学期常规活动总结或项目化活动总结;整理并保留活动相关资料,及时将社团活动新闻稿件上传至社联;

(二)带领社团开展每学年的招新面试工作,积极带领社团新老成员每周按时开展常规活动,做好成员出席记录、活动开展登记工作等;

(三)做好社团活动照片、资料、社员信息维护存档工作,并完整交接给社团下任负责人;

(四)做好社团活动开展期间的统筹安排工作,关心社团成员的成长,加强与成员的联系沟通;

(五)社团主要负责人换届由社团推荐,挂靠部门听取意见,并上报院团委,以公示结果为准。


第八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加入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注册学生社团的学生,应当是具有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必须接受并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和该社团的章程,方可成为该学生社团的正式会员。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注册全日制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三)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损害社团利益或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社联的领导与指导;

(二)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三)社团成员应积极参与社团及社联活动,积极配合社联开展对其所在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审核工作。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每位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

第四十三条 社团根据活动项目需要,自行聘请指导老师,也可通过学院团委推荐。原则上一项活动聘请一名指导教师,同时,鼓励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施行思政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老师“双导师”制度。指导结束,由社团负责人(社长)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记录表》。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社团开展内容健康、主题鲜明的社团活动。注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与社长共同制定活动开展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专业教学,指导社团进行活动汇报展示;

(三)重大活动指导教师应随队指导,并负责学生安全。带队外出应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大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

(四)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加强与社团干部的联系沟通,培养、推荐与考核社团负责人;

(五)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院团委报告。

第四十五条  教师指导费由院团委根据社团提交的最终指导课时制单,具体金额参照学院规定,每学期末由团委统一发放。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奖励:

学院党委、团委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一)鼓励指导教师积极组织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竞赛活动。指导社团参加校外竞赛并荣获奖项的,给予奖励;

(二)指导社团获评市、区级优秀荣誉,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参考学院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各类注册学生社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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