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处是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的考勤工作。学系和部处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第二章 考勤要求
第三条 考勤
(一)教学时间、办公时间以及学院、学系、部处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二)教职工应按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类假期,起止时间是工作日的,假期中所逢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均视为假期的构成部分,但产假期间逢寒暑假的可顺延;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的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
(四)教职工因私事出国,需报学院审批,人事处备案。
(五)各学系、部处应切实落实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作出准假决定。
(六)考勤结果是学院审定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定级、晋级、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请假
(一)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应根据请假类别,提前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写明请假类别、原因及时间,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且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三)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销假。休假时间超过1周(含1周)的,应填写《上海行健职业学院教职工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四)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监督及抽查,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就休假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三章 考勤类别
第五条 病假
(一)教职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和医嘱,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二)教职工请病假,3天(含3天)以内的,病假证明由学系、部处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处;连续病假6天(含6天)以内的,需同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病假超过7天(含7天),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经院长办公会审批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需要到医院就诊的教职工,应向学系、部处负责人请假,外出就诊时间按病假处理。
(四)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上海市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六条 事假
(一)除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及其他规定的假期外,凡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均属事假。
(二)事假在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系、部处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处;连续事假6天(含6天)以内的,需同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事假超过7天(含7天),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上海市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五)工作日因私出国(含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均按事假处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出国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调休
(一)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未发加班工资的,可以进行调休。
(二)调休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第九条 旷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续假、补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
2.无病假证明或虽有病假证明但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3.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规定日期报到的。
(二)旷工期间,除按天扣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外,还加倍扣发工作量津贴和各类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旷工天数达到一定数量,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考勤奖惩
第十条 奖励
凡认真执行考勤办法,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年度内全勤,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由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惩处
(一)教职工经常迟到、早退,影响工作,经教育无效,视情况扣发工资、津贴和奖励等,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系、部处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不按规定考勤,纪律松弛,影响工作,学院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或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