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红十字会工作,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红十字会(以下简称“院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院红十字会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上海市红十字会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红十字会由学院体卫部统一领导,直接接受学院体卫部的指导和监督。
(一)院红十字会设立会长一名,管理红十字会日常事务;
(二)院红十字会设立副会长两名,负责院红十字会会内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设立宣传部,负责红十字会的形象、活动等宣传;
(四)设立急救服务社,负责红十字会急救知识培训、演练等;
(五)设立外联部,负责红十字会的对外公关工作;
(六)设立志愿者部,负责红十字会的活动的组织和执行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院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社区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同学学习和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协助市红十字会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
(四)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五)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六)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院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学院广播站、校报、网络等宣传媒体应积极支持。宣传活动的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院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规定。
第四章 会员与志愿工作者
第八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不分专业、年级、民族、宗教信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九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同学,可以授予优秀志愿者或荣誉会员称号,两项荣誉均由市红十字会批准授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院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对院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活动时佩戴红十字标志;
(四)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完成院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院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报院红十字会备案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个月(假期除外)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个月不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上海市红十字会的补助;
(三)学校的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红十字会标志
第十七条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标有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红十字会字样,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以及会员证、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均属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