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具体指导和帮助下的全院学生群众组织。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院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院学生,成员通过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院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院学生会的宗旨
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始终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同学”的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推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理念,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驰骋理想,激发灵感,展现自我的天地。
第四条 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发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好学精艺 力行修德”学风,广泛开展学习、实践和课外学术活动,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促进同学们的全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倾听和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团结;
(四)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在维护国家及学员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合作和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六)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如副主席因故不能代理主席时,由学生委员会讨论推荐代主席,代主席行使主席一切职权。
主席团职权是:
(一)执行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任免院学生会各部主要负责人。
(三)在主席领导下研究部署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四)代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会进行对外活动。
第六条 院学生会下设组织部、秘书处、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志愿者部等部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有本院学籍的学生,被院学生会录取并承认院学生会章程的均为院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或自荐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对院学生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参加院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通过符合本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院学生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有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令;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院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校誉;
(四)支持和配合学生会开展活动;
(五)遵守本章程,执行院学生会决议,认真完成院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各系学生会
第十条 系学生会是学系学生的群众组织,在系党支部及团总支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与院学生会密切合作,在院学生会的协调下完成学系的学生会工作。
第十一条 系学生会任期一年,其组织机构应与院学生会机构设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系学生会应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院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积极主动开展本系的工作。
第十三条 系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院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学生会干部
第十四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五条学生会干部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章所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做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脚踏实地,多干实事;
(四)工作勤奋,能按时圆满的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六条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有关制度进行职务变动或予以免职。